3.预防机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设专人对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及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设备。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各市、县(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应注意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应急响应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力争维持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救援预案,迅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省厅电话:白天029-87292025、029-87294019,夜间029-87294030,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电话由厅办公室统一公布,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原则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要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凡发生重伤和2人以下死亡事故的,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