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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4]245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广东省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82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04年6月15日起,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2分/千瓦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按照发改价格[2004]1037号文的规定调整电价。其中,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电价从9元/千伏安·月调整为18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从13.5元/千瓦·月调整为27元/千瓦·月。除广州市外,对直供直管范围内还未实现以地级市为单位同网同价的市,在电价调整同时实现同价。根据同一地级市下属直供县(区)电价水平情况,以2003年用电情况为基础,按照加权平均原则制定新的统一电价标准。各地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及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见附件1。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二、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4.48分/千瓦时(含税)。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三、趸售电价调整后,趸售县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化肥生产和氯碱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基本电价及电度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执行的标准不变。
  五、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电价暂不调整。
  六、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2)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高耗能企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执行当地电价价目表相应类别的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2分;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5分。此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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