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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文的通知(2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订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文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新政发(1997)107号)执行以来,对于统一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区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这个文件中关于加发特种工种补贴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金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这两项规定作如下修订,请你们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一、对新退休人员逐步停止加发特殊工种补贴
  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对1993年以后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加发了少量的特殊工种补贴,这是由于1992年以来,我区大多数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尚处在起步阶段,相当一部分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其岗位工资未能兑现。在这种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确保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职工在艰苦危险岗位安心工作,而作出了加发特殊工种补贴的规定,实践证明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区当时实际情况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区企业已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普遍建立起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已经包含特殊工种因素,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相对其他职工,其工资收入已有所增加,相应缴费基数及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也较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75号)第四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的规定,职工退休时再执行加发特殊工种补贴就显失公平。为了体现再分配中的公正性,现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从特殊工种岗位新退休人员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取消特殊工种补贴。具体办法为:2005年统筹年度为发放标准的75%,2006年统筹年度为发放标准的50%,2007年统筹年度为发放标准的25%,2008年特殊工种补贴发放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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