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区政治部、河北省军区后勤部、河北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军队停办福利性
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驻冀军队、武警部队,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队停办福利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联字第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军队停办福利性企业(含执行机关事业工资制度的单位,下同)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征得企业开办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
二、军队福利性企业出售、转让、兼并、转制和撤销后,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停办企业在债务清偿中,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2、军队福利性企业在停办前必须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已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但欠缴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齐。尚未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要按规定参加,并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
3、军队福利性企业出售、转让、兼并和转制为地方企业的,其转入地方企业的在职人员自出售、转让、兼并和转制之日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
4、军队撤销福利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仍执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养老制度,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撤销企业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拨付给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原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不再改变,其基本养老金由撤销企业按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拨付给当地企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由企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5、军队撤销福利性企业原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费应按退休人员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单位缴费率计算10年,一次性移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