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1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省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省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开采建筑用石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具体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各级地税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宣传工作。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建筑用石开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和分析建筑用石资源税收入、税负及其相关影响,做好与开征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