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燃气抢险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4.2.3 城镇燃气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4.3 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领导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终止
(1)省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6.保障工作
6.1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备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3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求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