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燃气抢险应急预案,迅速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省建设厅燃气抢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厅抢险应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抢险应急预案;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办公室电话:白天029——87294028,87294019,节假日及夜间029——87294030,抢险应急领导小组
4.1 事故报告
4.1.1 报告原则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迅速、准确”原 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城镇燃气重大事故情况。其中一次死亡3— 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建设部;一次死亡 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建设部;凡发生 3人以下死亡及多人重伤的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省政府、建设部。
4.1.2 报告程序
(1)发生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险情或重大事故后,燃气企业和燃气单位应立即将重大险情或事故情况如实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2)城镇燃气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发生事故的城镇燃气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建设厅汇报。死亡人数3人以上(含3人),伤亡总数超过1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生产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10日内向厅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4.1.3 报告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 事故处置
各级抢险应急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城镇燃气险情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1 省建设厅派出督查组。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副厅长带队;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由厅长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及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