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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予案》的通知

  2.1.2 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市城镇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指挥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镇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1.3 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当地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市城镇燃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报告;指挥、协调本地城镇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镇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所制定的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要发送至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和燃气单位;并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 
  2.2 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燃气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日常应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

3、预防机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镇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抢险应急组织和队伍,检查本地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各市、县(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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