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村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村镇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村镇的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防止套用大城市的规划方法和标准。严禁国家明确强制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村镇转移。
1.村镇体系规划中应阐明人口和产业布局调整和发展战略,镇区和镇域之间的关系,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城镇体系分级、定位、定规模,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总体布局,环境及历史古迹、文化风景名胜等区域的控制区域及控制指标。
2.建制镇镇区建设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的位置;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布局;绿地系统、河湖水系,水厂规划布局及水源保护区范围,污水处理厂规模和布局,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和收发信区保护范围,主、次干道的道路走向和宽度,公共交通和社会停车场用地布局,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格局与风貌保护、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界线和保护准则,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防震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消防站布局,重要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等。
3.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设量控制指标、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建、构筑物控制指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五、村镇规划的管理
1.村镇规划逐步实行公示制度。国家和省重点镇实行规划公示制度,镇区建设规划编制期间,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或采取听证方式,就规划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保证公民和社会团体行使对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镇区建设的发展动向,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使规划更加科学民主,更好地调动社会各主体的积极性。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应当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建制镇也要逐步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实现村镇规划科学民主决策,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