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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

  1、第六条修改为:“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2、第十二条修改为:“水库未达到防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订除险加固计划。”
  十三、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含临时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2、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采购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检验合格证或者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十四、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项目同步实施。交通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交通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第九条修改为:“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原状。”
  4、《办法》中的“公安机关”均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南昌市旅游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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