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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

  5、《规定》中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均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删去第十条。
  七、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修改为:“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3、删去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4、《办法》中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均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南昌市沙石管理规定
  1、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2、删去第十条。
  九、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修改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十、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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