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纳入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规划,不得随意撤销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2、第八条修改为:“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村村办小学、简易小学、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中学),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城区小学和初级中学,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小学、初级中学(含初级职业中学),按照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迫使学生中途辍学,严格控制学生流失。”
五、《
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摩托车登记时,应当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但是,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生产的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
摩托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无证驾驶摩托车,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禁止拼装、改型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3、第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摩托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4、第十条修改为:“驾驶拼装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