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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南昌市旅游管理若干规定”、“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若干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2004年8月30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地名

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属各区范围内街道(含单位内部需要命名的道路)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境范围内街道的命名、更名,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南昌市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三、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修改为:“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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