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工作规范(试行)

  3、外出体检所用设备年检合格。
  (四)实验室:在体检现场采样带回医疗机构进行检测的,承担检验的实验室需具有国家或北京市核发的当年检验科“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合格”证明。
  (五)有关制度:体检场所消毒、污物处理的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邀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的体检场所应符合《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评估标准》中对场地及建筑的要求。
  (二)在体检现场进行标本(血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现场进行有关检验项目检测的,需符合实验室的检测条件。
  第八条 开展外出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申请
  开展外出体检的医疗机构在外出体检前15-30日内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外出体检派出医疗机构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情况及联系方式、外出体检负责人情况及联系方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参加外出体检医务人员名单、职称和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护士有效的执业证书、医技人员技术职称证及相关的上岗证;外出体检所用设备名称及其年检合格证。
  2、外出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人数、场所、邀请单位体检负责人情况及联系方式);开展外出体检的时间、地点及体检的检查科目等。
  3、邀请单位要求外出体检的“邀请函”和双方签订的体检协议书。
  4、在体检现场进行标本采集及有关检验项目检测的,需提供现场标本采集室、实验室检测条件的书面说明;
  (二)备案
  1、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全部备案材料的外出体检医疗机构予以备案。
  2、在本辖区内开展外出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在本区县卫生局备案。
  3、跨区县开展外出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在本区县卫生局备案后,持备案表原件,到邀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二次备案。
  第九条 申请开展外出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条 申请开展外出体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外出体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