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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评估标准(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评估标准(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体系,规范体检工作,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科学、正确的评估,确保体检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场地及建筑
  (一)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体检区域有冷暖设施,通风良好。
  (三)按体检用房使用总面积与当日受检人数之比,受检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使用总面积不得低于400平方米。
  二、专业设置
  (一)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科、口腔科、体检咨询;
  (二)放射影像、心电图、B超、检验。
  三、每个体检专业至少一名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医师与受检人数之比为1:10,设总主检1人。
  四、基本仪器设备:
  (一)检查床、血压表、听诊器、叩诊锤、身高计、体重计、测量尺、肛门镜(或数字显影直肠肛门镜)、红外乳腺诊断仪、额镜、耳镜、音叉、鼻镜、鼻咽镜、喉镜、间接喉镜、压舌板、标准对数视力表、色盲检查图、眼底镜、裂隙灯、眼压计、检眼灯或手电筒、遮眼罩、牙椅、灯(无影灯)、口腔器械盘、口镜、镊子、探针、妇科检查床、窥阴器、细胞学检查、离心机、尿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洗板机、酶标分析仪、相关检测试剂盒、恒温箱、电冰箱、冰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显像仪、超声图像热敏打印机、压力灭菌器、采血台、消毒器材、医疗用品、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及相应设备。
  (二)其它设备:根据体检特殊项目需要配备相应设备。
  (三)征兵、招生体检的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相关标准。

第二部分 体检质量评估标准

  一、有体检质量控制管理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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