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拆除违章建设情况。重点检查风景名胜区内各类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的依法查处和违章建筑的拆除等相关方面的情况。
(四)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重点检查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包括专职人员配备、资金筹措、设备和器材购置、办公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五)标志、标牌设置。重点检查在去年综合整治工作中,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设计、制作和设置等方面未达标的风景名胜区。
二、检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
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整治情况检查、评分,汇总有关综合整治情况报告、填写评分表(见附件1),并附有关资料照片、光盘。
(二)检查组抽查
检查组由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以及部分专家组成,特邀国务院有关部委参加。被查的省(市、自治区)及风景名胜区将采取随机抽样的形式确定。
三、抽查程序
(一)听取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有关情况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方面意见;
(三)查阅规划、管理规定,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及有关文件资料;
(四)对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分;
(五)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以及地方政府反馈检查验收情况。
四、检查时间
(一)地方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10月15日以前结束,并要求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将地方自查报告、各风景名胜区评分表和表彰推荐表(见附件2),10月20日前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其申中请标志标牌评选的,同时附上标志标牌多角度7寸彩照10张;
(二)检查组抽查于2004年10月下旬开始分组进行,11月10日之前结束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具体的人员、行程和有关安排,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另行通知。
五、总结表彰
检查结束后,建设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组织综合评定,年底前召开2004年度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一)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部有关方针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规划编制科学,综合整治成效显著的,由建设部授予“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优秀单位”荣誉称号。拟表彰单位由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根据地方自查结果推荐,上报获奖面总量控制在辖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量的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