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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办理免税手续的时间:饲料生产企业要求所属年度享受免税的饲料产品,必须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程序,按季、半年或年度会计年报填报《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办理免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按《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并按免税所属年度填报《区县局饲料免税汇总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局备案,市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条 申请办理免征饲料产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程序:
  (一)饲料免税企业按免税所属年度,根据各地的情况可分季、半年、年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税所属期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和检测审核意见复印件;附免税所属期的会计报表。
  (二)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报送资料,并在《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相应栏次签注审查确认意见,按表列审查确认意见给予免税。
  (三)根据《重庆市饲料企业免税申报表》上税务机关签注的审查确认意见,由申请免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其调整账务,将免缴的增值税转入相关的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不得享受饲料产品免税的情况:
  (一)申请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核算增值税并进行纳税申报,核算不健全或不按规定核算应纳增值税及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政策。
  (二)饲料生产企业要求所属年度享受免税的饲料产品,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程序提出免税申报,未进行免税申报的不得享受免税。
  (三)未填报《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以及超出该表中申报品种范围的、未列入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品种名单的,不得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饲料生产企业应将规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收入与本企业应征增值税货物的收入在账务上划分清楚,账务上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部分的进项税额按应纳增值税部分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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