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年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需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应于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底前陆续进行检测,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出具免税所属年度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和检测审核意见,作为免税所属年度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附件。
(二)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对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检验的情况和结果按规定填列《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检验结果表》(见附件4),应分别于每年6月以前、12月以前将上半年、下半年的检验情况和结果送交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第五条 凡重庆市范围内申请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一)对申请免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是否有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并签章,由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交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对确认后下发免税企业、免税产品名单。
(二)对申请免征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是否有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并签章,由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交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对确认后,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免税企业、免税产品名单。
第六条 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的《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请于2004年9月底前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的《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应于申报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之前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及新增饲料品种的,需重新变更填报《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名单的下发时间:
(一)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名单,于每年6月底以前,根据《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意见,一次性下发免税企业和免税品种名单。
(二)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名单,于每年6月底以前、12月底以前,根据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并签章后,分次下发免税企业和免税品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