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
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精神,并按总局取消饲料产品免税审批后续管理的思路,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为做好饲料企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后续管理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对免税饲料要严格按《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列免税品种范围进行审核,不得擅自扩大免税品种和范围。
第三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及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分别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检测后出具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出具饲料产品检测资质和饲料产品生产资质审核意见。
第四条 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产品的检测所属期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