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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见附件三,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见附件四,下同)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并具备(二)中的条件之一,且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五)。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一式一份(见附件六)。
  证明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参加编写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申报人员,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标注编制人员姓名的页面。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核认定申报程序
  (一)市属各总公司所属企业申报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初审同意后,报总公司。各总公司复核、汇总,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其他企业申报程序: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初审同意后,向企业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申报。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会同本区县人事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申报工作按照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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