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4]82号)
各区县人事局、建设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组织机构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级建造师考核评审工作由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人事及工程技术专业专家组成。
二、申报范围
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资质的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
三、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专业对照表见附件二,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