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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明确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同时,建筑业企业应向所招用的农民工发放《职工劳动保障手册》,将录用情况按规定登记在册。
  (二)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体系,建立按月支付工资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在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对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纠纷问题,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总承包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也应按本通知办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由总承包施工企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清单,通知工资保障金开户银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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