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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四)建筑业企业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保障金的情况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保障金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保障金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帐户的管理,对入账的款项来源、金额等情况作详细注明,并按照三方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承担协议约定的监督责任,确保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应凭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六)当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时,开户银行要及时告知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应自行安排资金及时足额予以补足,不得拖延或拒补。
  二、建筑业企业必须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审查力度,停止欠薪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投标的资格。
  (一)凡不按规定兑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也不签订和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及2004年后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并在其专用存款帐户上存入所拖欠工资总额两倍金额的保证金,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凭证后,方能参与工程投标。
  (二)欠薪企业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所存的保证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欠薪企业一年内无发生新的拖欠工资行为且按协议及时足额兑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退还其所存入的保证金;一年内若发生了新的拖欠的,则应按前述规定再次存入保障金。
  三、切实加强对保障(证)金的监督管理。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监督建筑业企业保障(证)金的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监督不力致使保障(证)金挪为他用的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取消其专用存款帐户。当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挪用基金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时,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保障(证)金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要将情况记入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档案,暂停其招投标资格。并由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按协议约定从其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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