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
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
劳动法》和《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建筑行业的实际,现就建立我省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一)建筑业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并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专用存款帐户专门用于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应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开设专用存款帐户时,除了向开户银行提供专用存款帐户必须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企业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为农民工在工程所在地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二)建设单位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凡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应按工程造价15%作为首付保障金存入中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凡工期超过6个月的工程,其首付保障金不得低于开工6个月工程量的15%。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首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帐号、付款金额、时间和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
建筑业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将三方协议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开工后,每3个月建设单位应按前3个月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支付一次后续保障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专用存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