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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卫生厅关于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医疗卫生单位对医疗器械设备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在器械和办公用品等招标采购活动中营私舞弊、收取回扣或变相回扣的。
  第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税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取医药费用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一)在医疗活动中收取或变相收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给予的各种回扣的;
  (二)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三)运用仪器、试剂、化验、检查等手段擅自增加不合理检查项目,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理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
  (五)私自为药品经销商代开、代售药品及医疗器械,要求病人到指定的药店、医院去购药或作治疗的;
  (六)在医疗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红包”和其他馈赠不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的;
  (七)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的。
  第六条 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中间人”的名义收受、转交、骗取、索取“红包”、回扣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为企业、经销商代销、代售产品,从中谋取财物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索要被监督单位财物的;
  (三)在卫生执法过程中,接受被监督单位宴请、娱乐、消费、旅游等活动的;
  (四)刁难或无故拖延审批,超过规定办理时间的。
  卫生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一律调离卫生监督执法岗位。
  第八条 对抵制、举报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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