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卫生厅关于在医疗卫生
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党办[2004]59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卫生厅关于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卫生厅关于在医疗
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服务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环境,切实治理和纠正医疗卫生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由行政机关授权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单位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条 在医疗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一)医疗卫生单位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卫生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授意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购买指定药品、医疗器械的;
(三)医疗卫生单位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按规定的药品品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或设置附加条件,向中标企业索取让利、赞助、回扣或变相回扣的;
(四)医疗卫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购中标药品,擅自改变中标结果采购非中标药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
(五)医疗卫生单位购买、销售假劣医药产品,或利用购买和销售假劣医药产品收受回扣或变相回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