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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卫生厅关于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卫生厅关于在医疗卫生
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党办[2004]59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卫生厅关于在医疗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卫生厅关于在医疗

卫生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服务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环境,切实治理和纠正医疗卫生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由行政机关授权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单位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条 在医疗卫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
  (一)医疗卫生单位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批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卫生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授意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购买指定药品、医疗器械的;
  (三)医疗卫生单位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按规定的药品品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或设置附加条件,向中标企业索取让利、赞助、回扣或变相回扣的;
  (四)医疗卫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购中标药品,擅自改变中标结果采购非中标药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
  (五)医疗卫生单位购买、销售假劣医药产品,或利用购买和销售假劣医药产品收受回扣或变相回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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