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
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4]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技工学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广东省年度技工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考评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以下简称技校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校专项资金指省财政为支持技工学校发展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技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坚持统筹兼顾、保证效益、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不搞平均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技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实训中心建设、示范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校舍维修、教学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
第五条 技校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学校人员支出、办公支出、职工福利、偿还债务等项支出。
第六条 接受省财政补助的技校专项资金用于购置设备或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的,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和建设。
第七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技校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