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处理、档案、保密、督办、信访、安全保卫、财务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人事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我市民族宗教地方性政策与法规草案,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有关问题的调查和理论研究,负责有关综合性文稿、信息、简报以及年鉴编辑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三)民族工作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起草我市民族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和推动民族政策和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协调民族关系,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做好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工作,及时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做好全市确定民族成份的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我市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项事业的社会发展中长期及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发展民族经济;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方面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四)宗教工作处
负责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有关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其动态和发展趋势,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审批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友好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