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我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地方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及时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做好全市确定民族成份的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三)参与制订我市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卫生等项事业的社会发展中长期及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发展民族经济。
(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帮助宗教团体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和自养事业。
(六)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八)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指导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与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
(九)加强与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