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负责审查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听证、复议、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环境执法检查和执法培训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制调研工作;负责信访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四)污染控制处(辐射环境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我市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许可初审、新化学物质应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组织清洁生产。负责全市放射源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使用、贮存和废弃安全的登记管理;负责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等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五)监督管理处
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负责管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上级环保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施工)设计和总体验收中环境保护篇的审查;归口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和试运行期间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订和实施全市自然生态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物种资源、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负责秸秆禁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工作。
(七)科技标准处(国际合作处)
组织协调环境科研和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引进和协调指导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指导推动本市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负责局相关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参与协调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活动;协调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负责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