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及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五)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规划;登记、审核企业排污计划;组织编报全市环境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