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文化局(济南市文物
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文化局(济南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文化局(济南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文化局(济南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
(三)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指导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演出活动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全市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六)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全市图书馆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图书馆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发展。
(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抢救、发掘、利用及出境、宣传等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