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划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规划局,挂济南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和测绘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有关城市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行业指导工作。
(三)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卫星镇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承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五)负责组织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审批和报批工作。
(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优秀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牵头组织各项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九)负责城市景观环境、城市雕塑和户外广告的规划工作。
(十)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