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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指导和审核区、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区、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土地供应方案,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建设项目压矿的规划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落地的政策引导和前期服务工作。
  (五)土地利用处
  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拟订市区内土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和收回(购)的管理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公益性地价评估。
  (六)集体土地管理处
  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拟定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落实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负责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计划的落实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市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土地使用权;组织指导全市土地信息系统建设;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九)矿产资源处
  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权管理工作;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查、采矿权出让工作;调查处理采矿争议、纠纷;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审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和各类地质报告;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地质勘查环境处
  负责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查;负责探矿权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探矿权出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资源,凭水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组织保护地质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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