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县(市)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制订地籍管理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地籍、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和收回(购)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