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在原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农产品(除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职责,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将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老旧汽车更新管理职责,划归市贸易服务局。
3.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金融机构协调服务职能划归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责。
3.原市招商局承担的相关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理顺投资管理体制,把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使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强化对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健全政府投资的稽察制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