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
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市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组织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及灯饰管理职能交由市建设委员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研究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地方标准;指导各县(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组织对公共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检查;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厂设置和市容环卫设施拆迁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市区渣土排放处理、渣土运输、处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活垃圾和粪便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市区散体物料运输、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动车清洗行业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容貌管理与夜景亮化标准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主干道路、重要区域的门窗变更、建筑物外部装修、横穿道路架空管线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