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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制订全市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统计标准,指导部门和行业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
  (七)管理国家、省和市划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县(市)、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
  (八)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设在我市的直属调查机构;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负责统计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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