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对市政府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编制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规划市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审查修改和协调论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研究国家和省发送市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政府规章的上报备案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措施的事前审查、备案审查,承办上述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执法证件的颁发。
(五)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确认工作和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协调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的行政争议。
(六)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行政执法错案的立案审核、认定;对错案认定及其责任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提出处理建议;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七)办理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市政府委托参加行政诉讼,负责市级行政赔偿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的具体事务工作,组织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的法律咨询事务;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签订合同进行法律论证,并代理市政府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