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广播电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广播电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电视剧创作及生产;研究分析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执行宣传纪律情况;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四)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组织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网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
(五)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台审查、报批和撤并工作,规划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的频率、频道和发射功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管理规定,并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
(六)审核、报批全市接收卫星传送境内(外)广播电视节目设施的设立,并发放许可证;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七)维护全市广播电视发射台和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网设施的安全,确保中央、省、市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发射、转播和传输,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