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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的职能:管理和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市司法行政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管理济南监狱工作,指导和监督刑罚的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指导管理市劳动教养工作。
  (四)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五)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六)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市的法律服务工作。
  (七)管理和监督全市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管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八)协调和指导“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十)负责我市司法行政干警的培训工作;组织全市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
  (十二)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局长、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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