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政公用
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市建设委员会管理的全额预算管理正局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
划出的职能:市政公用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制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或指导、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出租汽车市场和市政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行业管理。
(四)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以招标、招募、拍卖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选择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者。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集中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城市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六)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审核中水设施设计方案。
(七)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参与燃气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及调查处理。
(八)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协调热电联产、行业协作。
(九)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