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关来信来访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配行政编制72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人,工勤人员编制7人,机关编制总额82人。领导职数配局长(编办主任)1人,副局长6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人;市外国专家局局长1人(副局级),副局长2人(正处级);处长15人,副处长15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一)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全额预算管理副局级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管理。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局级),副主任2人(正处级)。原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归市人事局机关,其他职责及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不变。
(二)保留济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为全额预算管理正处级事业单位,配事业编制5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检验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指导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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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
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拟订全市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三)调查研究全市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引进华侨和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华侨华人来济(回国)创业工作。
(四)按照中央和省市党委对台工作方针,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五)保护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指导侨商促进会的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侨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宣传教育和文化交流工作。
(七)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归侨、侨眷工作;组织开展社区侨务工作;负责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负责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推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会务、办公自动化管理、档案、保密等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宣传调研处
负责全市对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宣传工作;开展全市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和侨属投资企业的调查研究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侨商促进会的工作。
(三)国外和港澳侨务工作处
开展海外侨情调研工作,拟订海外侨务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引进海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工作;开展对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与交流合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来济(回国)创业工作;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台工作;组织开展与海外留学生、新移民专业人士的合作交流工作。
(四)国内侨务工作处
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侨务部门开展归侨、侨眷工作和社区侨务工作;组织协调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来济定居工作;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扶贫救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三侨”子女升学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配行政编制14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工勤人员编制2人,机关编制总额17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处长4人、副处长1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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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并负责落实。
(四)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制。
(五)监督检查城市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
(六)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
(七)搞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平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八)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工作。
(九)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
(十)组织人民防空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宣传教育。
(十一)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群众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