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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管理。撤销市房管局所属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管局挂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原由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全市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工作。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核准,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危险房屋和房屋装饰工程的安全鉴定和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参与全市危旧房屋的改造规划。
  (八)负责直管公房的接管、撤管及权属变动等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租金的收缴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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