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公告
(陕价举发[2004]107号 2004年9月3日)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计价检[2001]25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制定了《陕西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价格违法案件举报人奖励条件、奖励原则、奖励额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细则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计委、
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得到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价格举报是指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名称和地址。
(二)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地址或联络方式等。
(五)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有积极贡献的。
(六)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及时办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案件,按价格监督检查管理权限交办下级查处或报送上级查处的,均由直接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确定奖励。上级交办下级查处的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下级须向交办上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