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京财采购[2004]1391号)
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财经报、北京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政府采购网:
为切实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近日,财政部印发了《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为保证《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9月11日起全市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二、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指定媒体联系方式及提供政府采购信息的方式,继续执行《关于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相关内容;
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及其更正公告时,可采用附件的格式。原《通知》中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基本内容”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