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四)过错发生后,隐瞒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五)妨碍案件查处工作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工作的;
(三)因过失造成过错且情节、后果显著轻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级;其所在处室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三条 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厅内其他处室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决定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本厅其他处室发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应当向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或者建议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厅其他处室收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移送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
第十六条 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厅党组审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申请复查,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厅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