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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江西省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赣财库[2004]27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2]3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库[2004]25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的前提下,为保证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参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7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预算外会计
财政预算外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的直接支付及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预算外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报来的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反映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中直接支付数额及授权支付数额,与财政专户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划款凭证的有关数据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按《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赣财综字[1999]5号)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算的特点,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会计科目中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编号103)和“已结报支出”(科目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外资金支出明细账。预算外资金支出明细账应当按“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及预算单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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