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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评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
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评定工作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4]5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了整合北京郊区农业资源,积极开发农业新功能,引导和推动郊区观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观光农业园的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根据“221行动计划”的要求,市农委决定开展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的评定工作。现将《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评定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此评定标准,认真做好推荐上报工作。在此基础上,市农委将组织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定,并对评定入选的观光农业示范园颁发标识牌。
  附件:1.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评定标准(试行)
  2.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申报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附1:

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评定标准(试行)


  为了支持和鼓励郊区观光农业的发展,规范和提高观光农业园的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观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评定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观光农业园。观光农业园是指从事观光农业经营活动,具有观光、采摘、休闲、教育等功能,能提供相应观光服务设施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观光农园、观光果园、垂钓渔场、综合性观光园等类型。
  二、评定标准
  (一)观光园建设
  1.观光产品
  (1)观光活动、游客参与性项目丰富,观光线路合理。
  (2)观光园具有特色和文化内涵,具有科普性和教育性,有吸引力。
  (3)观光园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要求。
  2.观光设施
  (1)有接待场所,有专业接待人员,有园区观光示意图(中英文)。
  (2)有停车场,且车位数量与需求相适应。
  (3)有便利、整洁、通畅的观光通道,主要路口设中英文观光指示牌。
  (4)有中英文观光产品说明牌。
  (5)有能举行一定规模文娱活动的娱乐设施。
  (6)有便于游客洗手、洗水果等的供水设施。
  (7)观光过程中有能满足游客需要的休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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