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再就业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总结交流全市再就业工作中创造出的新成果、新经验,发挥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示范效应,进一步推进全市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在我市再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就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对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专项表彰的精神,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市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推动我市再就业工作全面、快速发展。
二、表彰名称和名额
对全市100个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包括我市13个全国再就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直接入选),市级再就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87个。市级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包括先进单位26个、先进工作者22名;再就业先进企业20个、再就业优秀个人19名。
三、表彰对象
主要是2002年以来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指对推动我市再就业工作,落实再就业政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县政府、街道基层机构、职能部门、社区组织、群众团体组织等。
(二)再就业先进工作者。指从事就业再就业工作,在落实政策、提供服务、推动我市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县政府、街道基层机构、职能部门、社区组织、群众团体组织的工作人员。
(三)再就业先进企业。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多,对再就业工作贡献突出的各类企业。
(四)再就业优秀个人。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功实现再就业,或在用人单位成功实现再就业,事迹感人,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
四、表彰条件
(一)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在推进再就业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2.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就业再就业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或实施,对保障和推进再就业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